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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和劳动保障厅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就业前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6: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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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3〕64号
    商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待安置分配期间养老保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请示》(商劳社文〔2003〕79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的待分配时间及养老保险问题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规定:“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金投保年限”;(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1988〕安字19号)规定:待分配时间“是指《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待分配的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不符合《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部门安排就业或者是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亦应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企业单位的,即为本企业工龄)。退伍后至参加工作前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因此,城镇义务兵退伍后,回到原征集地等待分配的时间,可视同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农村籍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期间不计算工龄。
    《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2〕42号)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应从自谋职业之日起,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服役期间的军龄视同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因此,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养老保险问题
    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后到企业就业的,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由企业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毕业后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