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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郑州铁路局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4:3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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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函〔2003〕14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郑州铁路局关于妥善处理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函》(郑铁劳卫函2003〕20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规定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因此,你局应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对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进行认真处理。
    我们原则上同意你局提出的安置处理意见。特别是对收回安置的人员,请你们按国家、省及铁路系统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并按政策作好养老保险的接续和解释工作。    
    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