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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能否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6:1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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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函〔2002〕39号
    鹤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从失业保险金中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的请示》(鹤劳社〔200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258号令)和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均已明确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保险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金挪作他用。
    《条例》不仅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开支的范围,而且也明确了扩大开支范围的权限在国务院。
    鉴于此,你局应当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依法管好用好失业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完整。
    此复    
    二〇〇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