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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函〔2002〕48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再次失业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请示》(新劳计〔2002〕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其在原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予以保留。到其他用人单位就业的,如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属于《条例》覆盖(适用)范围,其在原企业的缴费时间与新的用人单位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可以按照合并计算的累计缴费时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重新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条例》覆盖(适用)范围,再次失业时,其在原企业的缴费时间继续予以保留,暂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此复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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