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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4: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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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函〔2002〕52号
周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请示》(周劳社〔2002〕2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函复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一款对法定退休年龄作了如下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可以退休。”国务院国发〔1998〕44号文件和省政府豫政〔1999〕38号文件中规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的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二、去年以来,各地按照这次机构改革的精神,对不同职级的公务员提出的退休年龄,是此次机构改革精减行政机构和人员的改革措施,其性质属于内部退休,而非法定退休。内退人员仍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为了促进各地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已提前退休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对此次机构改革中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本人不再缴纳,本着谁出政策谁拿钱的原则,在不挤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此复
二〇〇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