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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函〔2002〕5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为搞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规范基金监督人员行为,促进基金监督人员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监督工作质量,提高监督工作水平,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廉洁自律、甘于奉献。
二、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开拓进取,熟悉政策和财会、审计业务,掌握基金监督相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依法实施监督,坚持真理,秉公办事,有错必究,敢于坚持原则,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
四、正确行使职权,严格履行职责,遵守监督纪律,严守保密规定,执行监督工作程序,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做学法、守法、用法和维护法律、法规尊严的模范。
五、注重调查取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评价标准,注重监督工作效率,确保监督结论客观公正。
六、端正思想作风,讲究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谦虚谨慎,平等待人,积极为基层服务,树立良好形象。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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