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养老〔2002〕8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01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和养老金水平确定其增加额度,具体如下表所示: 缴费年限 月养老金(元) | 15年以下 (不含15年) | 15-20年 (含15年) | 20-30年 (含20年) | 30年以上 (含30年) | 800元以上 (含800元) | 25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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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800元 (含600元) |
| 33 | 400-600元 (含400元) | 33 | 38 | 260-400元 (含260元) | 33 | 38 | 43 | 260元以下 | 38 | 43 | 48 |
表中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全额养老金(含津、补贴)。 三、企业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1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人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和爱护,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基础上,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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