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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工伤职工退休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10: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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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2〕12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工业破产企业工伤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劳社文〔2002〕1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有工业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前因工负伤的职工,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经其所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省辖市级及其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6级伤残的,应作为退休职工安置,享受有关待遇。退休审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