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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特殊工种退休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9:1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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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2〕15号
    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关政策的请示》(郑劳社文〔2002〕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提前退休的工人(包括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原劳动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和原劳动人事部规定的具体提前退休工种范围、条件及有关政策执行。
    二、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的复函》(劳人护〔1983〕3号)附件:《轻工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说明第三条第2项要求所列的比照工种需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鉴于文件下发后,其企业主管部门未向我省厅报告,未得到省厅的批准,同时目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批准的特殊工种进行清理整顿,一律不再审批新的特殊工种的要求,你们所请示“常年跟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工种的技术人员”,不能执行该行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
    此复。    
    二〇〇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