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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2〕17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由于近年来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的调整,原有的自雇费和护理费已与目前的生活水平不相适应。为解决年老体弱离休干部的实际困难,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提高企业部分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享受副省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其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厅局级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以及经省辖市及其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其他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0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且年满70周岁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放护理费100元。
四、所需经费,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五、鉴于自雇费和护理费是支付给自雇服务人员的劳务支出,不是离休干部本人的工资性收入,不纳入计税工资范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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