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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关于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申请护理费的部分企业离休干部如何进行生活能力鉴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6:11      浏览 26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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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2〕2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鉴定委员会、省直统筹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企业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17号)的精神,为做好申请享受护理费的部分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能力的鉴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豫劳社养老〔2002〕17号文第二条规定,鉴定的对象为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申请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其他情况,不进行生活能力鉴定。
    二、各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按照劳动鉴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饮食起居情况进行鉴定。鉴定标准参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中所确定的五项生活自理条件(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执行。达到完全护理依赖程度条件的,可认定为“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
    三、申请鉴定的离休人员所在单位在上报申请鉴定人员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负起上报责任;要对申请人员的鉴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公示结果报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批准享受相应的护理费待遇。
    四、鉴定收费标准按照《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劳险〔1999〕48号)规定执行。
    五、省直统筹行业单位申请护理费的离休干部生活能力的鉴定,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以申请人的现居住地为准,委托各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六、各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对此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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