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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2〕26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省直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厅于1999年5月印发了《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通知》(豫劳险〔1999〕12号),现就执行中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范围
行业单位中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根据国发〔2000〕8号文的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纳入河南省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以下简称“省直统筹”)范围,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加省直统筹的时间和方式
符合参保条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由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企业社保中心”)负责管理,并对统筹单位全额征缴养老保险费,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同时,各行业单位应明确专门的管理、办事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行业所属集体、多经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
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按豫劳社养老〔2001〕15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低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3%,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6%。今后,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进行调整。
四、个人帐户的建立和个人帐户的补建
补缴起止时间依据豫劳险〔1992〕13号和豫政办〔1995〕74号等文件规定,职工个人应从1992年1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参加省直统筹上月止,企业应从1995年1月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参加省直统筹上月止。曾在地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中断社会统筹的单位和职工,从中断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至参加省直统筹上月止。
补缴比例1992年11月至1994年12月按个人缴费工资的2%补缴;1995年1月1日至参加省直统筹上月止,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补缴(单位和个人补缴比例见附表)。
职工个人帐户的建立企业和职工参加省直统筹后,由省企业社保中心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个人按6%缴费部分全部记入,其余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个人帐户的记帐比例和计帐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帐户的补记企业和职工按规定补缴参加省直统筹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由省企业社保中心按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11%为职工补记个人帐户(只补记本金,不补记利息),从建立个人帐户的次月起按省直统筹规定记息。补记时间从1995年1月至参加省直统筹上月止。具体记入个人帐户比例见附表。
视同缴费年限和个人缴费年限的认定1992年11月以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补缴1992年11月至1994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未按规定补缴的,未补缴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而未补缴1995年1月至参加省直统筹上月止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补缴的时间不计算为个人缴费年限,也不补记未补缴期间的个人帐户。
五、职工退休审批
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企业职工凡符合法定退休条件的,由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省企业社保中心核定退休待遇,并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参加省直统筹前已由企业办理退休的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重新审核认定后,符合条件的从参加省直统筹当月起由省企业社保中心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不符合条件的作为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基本养老金计发
参加省直统筹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按豫政〔1998〕22号文的规定计发。其中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满10年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的1.4%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本意见适用于行业所属集体企业和多经企业。行业单位1999年1月1日以后新组建企业和行业单位中的各种临时用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扩大省直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将按照先核查、后参加,成熟一家、参加一家的原则进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参保单位基础管理工作现状和准备情况,先易后难,分单位进行,逐步将符合参保条件的非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省直统筹范围。
扩大省直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到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各行业单位的深化改革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各行业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如实报送有关数据,共同做好扩面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行业所属集体企业补缴比例表
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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