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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破产职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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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4-12-26 03:1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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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2〕32号
河南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确定破产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如何管理与发放的函》(豫国劳〔2002〕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企业破产时,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可参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第九条中工亡职工遗属安置办法,从企业破产安置费中一次性发给遗属10年的生活费。其标准按我省企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生活补助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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