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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漯河市搬运工会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6 02:1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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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2〕42号
    漯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认定原漯河市搬运工工会会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请示》(漯劳社工资〔2002〕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是一项政策性强又非常严肃的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贯彻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若干问题》第一条,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含义问题,文件明确规定:“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收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又指出:“对于以务农、做工、上学和从事其他职业为主,兼做些革命工作或参加过某些革命活动的,应肯定他们为革命做的贡献,但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应严格掌握在中组发〔1982〕11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范围,不得突破。    
    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