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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6 23: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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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1999〕38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实施方案》)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1999〕78号文件切实做好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按照《三个实施方案》和省政府《通知》的规定,分别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二、有关政策
    (一)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从1999年7月1日起,技术工人学徒期间工资待遇调整为:笫一年280元,第二年300元;普通工人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280元。
    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第一年的工资待遇调整为290元。
    (二)中小学民办教师(指省教委在册的计划内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调整与公办教师的工资调整同步进行(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临时人员如何增加工资,由各市、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临时人员,按当地的规定执行。
    三、工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的审批,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支付,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各市地参照人均财力水平及困难程度,由中央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在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各市地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增加工资的政策。
    五、增资兑现时间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增资,力争1999年9月13日、最迟于1999年9月15日前兑现。
    六、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市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执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及时兑现增资。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映.妥善处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这件事情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七、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