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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薪〔1999〕7号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资工作的宏观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加强监督检査,做好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范围对象
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地税、工商、技术监督垂直管理的部门),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审批等问题,作进一步规范,明确职责权限,加强管理。
二、审批权限
(一)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
1、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及原由省人事厅负责工资审批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科级及其以下管理人员、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工人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作标准。
2、新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及期满后的 转正定级工资。
3、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义务兵、志愿兵技术等级(岗位)工资。
4、新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5、新招收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及转正定级工资。
6、由于工作年限的增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增加的工龄、教龄、护龄津贴。
7、因职务变动需要增加的职务岗位津贴。
以上人员的工资由各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仍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批的项目
1、机关工作人员(包括省垂直管理的地税、工商、技术监督局各市地处级以上干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晋升级别工资、职务变动工资。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变动工资及处级管理人员、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发生变化后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
4、原属省人事厅负责工资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的工资。
5、机关、事业单位犯错误受处分以及被免职人员的工资。
6、“五大”毕业生、自学考试取得学历的人员按学历确定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7、机关新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试用期、见习期满后的级别工资和职务工资。
8、机关工人中及事业单位正常升级中个别考核优秀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岗位)工资。
9、停薪留职人员复职后的工资。
10、原由省人事厅负责工资审批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11、其他需要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批的工资。
(三)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工资的审批,仍按原审批规定办理。
三、严格执行政策、完善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要坚决维护工资政策的严肃性.不得强调本部门、本单位的特殊性,自开“口子”,自定政策,扩大范围。
(二)要按照工资有关政策和审批程序,认真办理审批手续,做到准确无误。
(三)要建立徤全工资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工资卡等基础资料,完善工资档案管理。
(四)要加强工资管理人员的自身建设。
要选择思想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工资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工作,使工资管理人员熟悉工资政策和工资业务。
四、加强检查监督,严格组织纪律
(一)各部门、各单位每半年对机关和所属的事业单位工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以文字形式报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每半年将对各机关、事业工资执行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年终将对各部门、各单位工资管理、工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工资政策统一、公开的原则,增强工资审批工作的透明度。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实行工资审批责任制,严格组织纪律,对不按工资政策审批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承办人的责任。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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