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1999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20:49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薪〔1999〕15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机关工作正常有序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我省机关工作人员事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事假申请,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可休事假。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三、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可以用当年年休假冲销事假天数,冲销不完的再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按以下标准计发工资:
    (一)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月基本工资的70%发给。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的70%计发。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按70%计发活工资部分(机关工人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按70%以下(含70%)的比例计发。
    (二)机关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期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职务与级别工资和当年年终奖金。
    五、工作人员事假无故超出批准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六、工作人员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各单位要严格事假审批手续,建立健全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和销假制度。
    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九、本通知自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