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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当前退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6 18: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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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退〔1999〕2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干部退休工作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当前退休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计发退休费比例时工作年限应以周年计算,但按周年计算后剩余的月数超过6个月的,可以按一年计算。如某职工1960年10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退休,其计发退休费的工作年限是35年。已退休人员按本条规定需提髙退休费比例的,从本文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再补发。
    二、经过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聘任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可以按干部办理退休手续。
    三、我省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在职人员进行过渡时,已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参照公务员退休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中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经县以上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实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手续。其中,工作年限满30年的,其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下同)的80%计发;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5%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65%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仍执行人事部人薪发〔1994〕3号文件规定,退职生活费按本人原工资的50%计发。
    五、原享受特殊教育补贴费的特殊教育学校职工直接办理退休手续的,其特殊教育补贴费可以作为退休费的基数;调出特殊教育学校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享受的特殊教育补贴费不能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六、1996年、1997年度考核合格,在1998年9月30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以按省人事厅豫人〔1997〕62号文件的规定增加退休费,从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