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1999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6:49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险〔1999〕7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跟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认真做好省直统筹行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现就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要在5月15日前到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采取正、副本的办法。
    二、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要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同时提供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单位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三、各行业单位的各级分支机构,其基本养老保险已随本行业单位参加省直统筹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不进行独立登记,但其有关信息由所在行业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分支机构信息”栏中填报。所属分支机构一栏的填报,各商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邮电、电力等事行业单位要填至县(市)级以上(含县(市)级)各级独立经营单位。其他各行业单位可填至二级单位,但如果所属分支机构跨市县分布且又相对独立经营的,其二级单位下属分支机构也要填写。
    四、各行业单位所属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多经企业未随其行业单位参加省直统筹的,有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并已实行内部统筹的,要以所在行业集体、多经企业管理单位为独立缴费单位,由管理单位到省社会保险中心单独进行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管理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要同时提供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营业执照;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要提供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有关证件。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
    五、各行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中心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之后,应分别持其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或复印件)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六、各行业单位在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的同时,应按照附件三的样式,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报送行业单位分支机构设置图。
        
    附件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