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险〔1999〕12号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按照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0号)要求,进一步扩大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离退休人员的生活,现就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范围和对象 目前尚未纳入省直统筹的各行业单位中的各种临时用工,所属各类非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多经企业、劳服企业等)及各种用工,都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纳入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义务,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有关手续办理 (一)行业单位内部已实行集体企业养老保险统筹的,其养老保险业务及历年结存基金的移交问题。 从1999年5月15日起,对行业单位已实行内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集体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先核査、后移交,核查清楚一家、移交接收一家的原则,由各行业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省直统筹的范围,各单位移交的具体内容是: 1.所属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离退休人员数。 2.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应征养老保险费、退休费用总额,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发放的实际执行情况。 3.历年累计结存基金。 4.单位和职工历年缴费情况、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离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养老金计发办法等。 5.有关养老保险方面的政策、文件及规定。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手续的办理 省直统筹各行业单位中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属单位以及实行行业内部统筹的集体企业和职工,要填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职工基础数据调查表》、《企业离退休人员基础数据调查表》,5月30日前,以软盘形式报送省社保中心,各行业单位中的各种临时用工,由各单位分别填报《职工基础数据调查表》,5月30日前,以软盘形式报送省社保中心。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1.纳入省直统筹范围的新参保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其所属行业单位的缴费比例执行。原实行行业单位集体企业内部统筹的单位和职工,移交省社保中心管理后,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暂按其现行比例执行。 2.纳入省直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每月按照省社保中心制定的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由缴费单位申报,省社保中心核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可通过银行划拨,也可实行支票结算或异地汇款。 四、组织实施 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的稳定,各行业单位要结合社会保险登记,配合省社保中心做好这次行业单位养老保险扩面工作。各行业单位内部已设置集体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暂维持目前现状,业务上接受省劳动厅以及省社保中心指导,具体办理移交和移交后的有关业务;行业单位未设置集体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其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的移交、参保等有关养老保险工作,暂由其行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附件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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