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1999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12:49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险〔1999〕15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
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规定,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现将《河南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社会保险登记汇总表;
2.《社会省保险登记证》副本发放情况汇总表。
河南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办法
一、我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由河南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简称省社会保险中心)统一编码。
二、我省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由“社险豫字”、十位阿拉伯数字及“号”字构成。
三、第一、二位数字为市、地及省直标识码:
四、第三、四位数字为各市、地省直及所辖县(市、区)标识码。各市、地省直标识码为01;所辖县(市、区)标示码由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市、地范围内统一编码,并于5月底前以表格形式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备案。备案材料要加盖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五、第五至九位数字为单位标识码。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辖区范围内统一编码。单位标识码从00001开始编码。
六、第十位数字为单位类型标识码。由单位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单位类型按下表确定:
七、《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编码由行业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码。
八、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时,要同时登录《社会保险登记汇总表》备查。在对行业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时,还要登录《〈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发放情况汇总表》。各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辖区内《〈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发放情况汇总表》按季收集汇总后报送省社会保险中心。报送材料要加盖相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