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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郑州铁路局关于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失业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8: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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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业〔1999〕44号
    各市、县劳动(人事劳动)局、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铁道部所属其他在豫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两个条例的通知(豫政办〔1999〕35、39号文),切实做好铁道部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确保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结合我省铁路行业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进一步加强铁路行业失业保险工作的组织管理
    自1999年1月1日起,郑州铁路局所属在豫单位(含集体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工作纳入省级统筹管理,铁道部所属其他在豫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仍由当地劳动部门负责管理。郑州铁路局成立失业保险专职机构(为省失业保险代办机构,以下简称铁路代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铁路分局及局直单位配备失业保险专兼职工作人员,所需经费暂由郑州铁路局按照有关渠道和规定解决。郑州铁路局及其铁路代办机构受省劳动厅委托,具体代办河南铁路行业失业保险业务,承担铁路行业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代办铁路行业各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登记、调查、统计和失业保险费征缴;按照规定存储、管理、上解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和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根据委托代发失业人员的失业证件,负责失业人员管理和再就业服务;按照规定拨付应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省劳动厅委托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省劳动部门负责河南铁路行业失业保险政策的规划制订与组织实施、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确认与异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及其基金的审批使用与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和失业人员的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规范程序,强化管理,确保基金足额征缴
    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由省劳动部门和铁路部门代办机构共同确定。郑州铁路局及其铁路代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
    铁路代办机构必须在省劳动厅和郑州铁路局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失业保险基金专户,禁止在企业内部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运作基金。失业保险基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发生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
    铁路失业保险基金主要包括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及其保值增值收入等,铁路代办机构除留用一定数额的周转金外,其余部分按季上解省劳动厅就业处;纳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后转入财政专户。铁路代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周转金要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格基金支出结构,认真执行失业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失业保险周转金首先要保证失业人员有关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支付的项目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同时,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免费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其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支出,由铁路代办机构根据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按照省物价、财政、劳动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后,从周转金中拨付列支。
    铁路行业在豫单位的下岗职工由省劳动厅确认,其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社会筹集”承担的部分,由铁路代办机构按月汇总报省劳动部门批准后,从周转金中列支;铁路行业在豫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经省劳动部门审批,由铁路代办机构按规定从周转金中给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再发给失业人员证明,不享受再就业服务优惠政策。
    四、切实做好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和再就业服务工作
    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应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等有关手续于7日内报送铁路代办机构,由其汇总上报省劳动部门审核,同时告知失业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应自接到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到铁路代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人员证明,凭证享受有关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无故逾期不办理失业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凭身份证和失业人员证明随时到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故连续两次以上拒不接受介绍工作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加强基础建设工作,促进失业保险规范化管理
    铁路代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表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铁路行业在豫各单位及其职工的参保缴费数据库,健全统计台帐和统计资料档案,按规定认真编制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并按月报送省劳动部门。上报的有关数据,作为铁路行业失业保险各项业务工作考评的基础和依据。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施行,原豫劳人业〔1989〕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
        
    河南省劳动厅、郑州铁路局关于贯彻落实豫劳业〔1999〕4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几点说明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豫劳业〔1999)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在豫铁路行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铁路行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问题。在豫铁路行业各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铁路企业和集体企业单位)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实的,按照河南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关于铁路失业保险周转金问题。郑州铁路局失业保险代办机构可按照每季度失业保险费征缴额的40%作为周转金。周转金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关于铁路行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问题。铁路代办机构要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周转金中,及时足额拨付应承担的国有铁路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对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铁路代办机构的人员配置和业务经费问题。鉴于在豫铁路行业职工人数较多,其失业保险工作量相当于河南省一个中等市地,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郑州铁路局设立失业保险代办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7名。所需业务经费,暂由郑州铁路局按有关渠道和规定解决。
    五、关于铁路失业保险有关报表问题。铁路代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失业保险的财会制度和统计制度,认真编制统计报表和会计报表,并按时报送省劳动部门。铁路行业保险基金纳入全省基金预(决)算,上报的有关数据作为铁路行业失业保险工作考评的基础和依据。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