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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劳动厅关于统一印制河南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6:4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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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财预外字〔1999〕50号
    各市、地、县财政局、劳动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加强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票据,保证各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财社字〔1999〕60号)的规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社会保险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票样附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使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女工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开征的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征的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时(含银行转帐和现金两种缴费方式),使用的专用票据,缴纳单位凭此专用票据作支出凭证。本票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据;第三联:记帐凭证。收据上方正中央套印“河南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制章”,监制章为椭圆形。
    三、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委托市、地、县财政社会保障职能机构管理发放,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专用票据。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进行管理,对违反规定者,要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票据管理使用制度,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票据管理有关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本票据从2000年元月1日起启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来使用的以银行转帐、现金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专用票据同时作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老票据的清理、回收、核销等工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