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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水电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6 05: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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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薪〔1993〕3号 豫财农〔1993〕126号 豫水劳人字〔1993〕082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水利局、水利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水利水电施工单位的实际,经研究对我省水利水电施工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范围:
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流动施工单位的职工,均可按规定调整津贴标准。
对于工程竣工后从事生产和管理的职工,以及不随施工队伍流动的附属单位和生活基地的职工,不得执行该津贴标准。
二、调整后的施工津贴标准
调整后的水利水电施工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4.5元。
无论以前执行何种何类标准,一律按此类标准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或提高。
三、资金来源
调整水利水电流动施工津贴标准所增加的费用仍按原渠道解决,列入成本,并相应调整工程概预算标准。
四、本津贴标准按职工当月实际出勤天数计发。职工离开工地到外地出差、开会、学习休养、探亲、请假等期间,不得发给施工津贴。
五、调整后的津贴标准自一九九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和承担能力,可延缓或减发流动施工津贴。
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