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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8: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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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8〕4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农信办、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为切实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7号)精神,现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职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省农信联社、各省辖市派出机构及其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各县级农信联社及其人员参加所在县(市)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和职工个人帐户补建
    (一)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1997年底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但1994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应缴纳而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职工愿意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农信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按照银合发〔1998〕30号文件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其中,1994年1995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2%、1996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3%、1997年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4%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比例补缴个人帐户部分,其中,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4%,单位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7%;2000年7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个人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5%,单位按当年本人工资收入的6%补缴养老保险费。
    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全额征缴,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照20%,个人缴费比例2001年1月至6月为5%,2001年7月至2003年6月为6%,2003年7月至今为8%。以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按照全省统一的规定执行。单位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单位财务报表中的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使用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规定进行封顶和保底。
    (三)按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到账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从1998年1月1日起,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同时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1994年1月1997年12月期间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入个人账户,并入部分不再补记利息。
    (四)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信用社职工,其个人账户按原建帐时间执行。原农村信用社职工因各种原因已经离开农信社的,其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个人已经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为其补建个人账户,并封存保管。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资格和养老金的审核确认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资格和统筹项目内养老金已经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确认,由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其有关资料和数据移交给各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2001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核发。为保持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衔接,实行原农村信用社养老金计发办法向豫政〔1998〕22号文件办法逐年过渡的办法确定,具体过渡办法按豫劳社养老〔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核发,不再加发调剂金。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豫劳社养老〔2006〕26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核发。
    (五)对2001年1月1日以来经农村信用社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分工,分别由省和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符合退休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核发退休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上第(二)、第(三)、第(四)项规定核定退休待遇,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六)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按照我省有关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做好农村信用社职工参保工作。我省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村信用联社都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组成专门班子,抓紧开展工作,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发放和管理。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省和县(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审查在职职工原始缴费记录等基础资料及职工档案,核准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建立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确认退休资格,核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认真做好历年养老保险费应收及养老金应付的清算工作,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农村信用联社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农村信用联社报告。
    五、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