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养老〔2008〕54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统筹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1月起,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11月、3月每人每月60元,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120元。在取暖季节(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二、根据省纪委等8部门豫财办预〔2008〕140号文件精神,我省已经比照国家机关为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发放了生活补贴。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作不参与此次调整。 三、取暖补贴不作为计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按本通知规定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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