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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失业司函〔2008〕23号文件按月报送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数据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6: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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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失业〔2008〕9号
    郑州、开封、安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数据已成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变化,服务就业失业宏观决策的重要参考信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按月报送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数据的通知》(人社失业司函〔2008〕23号),要求各试点地区按月报送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数据。为及时了解当前经济因素变化对我省企业就业岗位的影响,进一步加强失业预防和调控工作,决定从2008年11月份开始,失业动态重点监测数据实行按月报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企业应于每月底,将有关监测数据通过软件上报试点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试点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监测企业的沟通与联系,指导企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市级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省厅,省厅于每月12日前将省级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三、各试点市对调查期末就业人数不足300人的企业要继续进行监测,同时及时补充监测企业样本,新增样本可扩展到县(市、区)。当月选定新增样本的基础数据,当月只做数据报备,不做样本分析,下月要纳入数据分析。
    各试点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