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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4:0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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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医疗〔2008〕3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
    近几年来,我省部分统筹地区对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扩大按病种付费试点范围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7〕2043号,以下简称《通知》),将按单病种付费试点范围扩大到100个病种和39家医院。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单病种结算(即按病种付费)是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中的一种结算管理模式,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把此项工作放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对待,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扩大单病种结算的病种范围,逐步建立相互配套补充的复合型结算方式,以适应医疗保险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确定范围,签定协议。《通知》中所列100个病种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单病种结算范围,全省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凡有条件实行的,均应实施单病种结算。开展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病种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时间等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开展试点的定点医疗机构定单病种结算服务协议,并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对不同级别或不同规模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制定相应的结算价格,但不得超过相应类别的最高限价。
    三、制定办法,搞好衔接。各地要根据单病种结算的特点,认真研究制定相应办法和措施,做好与其他结算方式之间的衔接,对参保病人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退出按病种付费结算方式的,要做好单病种结算与其他结算方式之问的转换。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和“三个目录”等具体管理办法,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同时,要做好单病种结算的宣传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技术支持工作,取得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支挣和配合,确保单病种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管,及时反馈。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实行单病种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分解住院、推诱病人、减少服务量、串换病种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信息反馈,对单病种结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妥善处理,分类登记,按时上报。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从2008年2月份起对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单病种结算通道。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开发一时不能到位的统筹地区,可以先采取手工结算的办法。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