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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卫生厅关于结核病控制工作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结合的指导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9: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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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医疗〔2008〕2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加强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结核病患者的治疗和管理,使他们既能得到统一规范的治疗,又能同时享受结核病控制项目的优惠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高治愈率,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保实现我省2010年结核病患病率和死亡率下降50%的目标,现就加强结核病控制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结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特殊性和归口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确定为当地结核病治疗管理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各类医疗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要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由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和管理。急危症的结核病人可在综合或首诊医疗机构及时处理,待病人体征平稳后向结核病防治机构转诊。
三、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诊疗项目:
1、抗结核药物及治疗;
2、必要的痰细菌学、影像学(X光、B超、CT)、结核菌素试验、纤支镜、肺功能、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能及相关的生化检查;
3、常规保肝治疗;
4、抗结核药物引起的不良反应的对症治疗;
5、肺结核合并症的治疗。
以上诊疗项目费用除按国家结核病控制项目中的免费项目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各地可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将结核病纳入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范围,按当地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管理。
五、本意见所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