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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20: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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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7〕9号
河南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问题的请示》(豫煤建集团政字〔2007〕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5〕4号)第八条规定精神,结合你单位工资计发实际,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计发。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