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07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核工作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4:53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2007〕154号
    各省辖市人事局、财政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中牟市(县)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中,《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中规定:“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8月23日,省政府第193次常务会议对我省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后保留的岗位津贴项目进行了研究,明确指出:“严格岗位津贴发放工作的审核把关。省人事厅要根据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核把关,具体到人,防止变通或扩大范围。”根据国家文件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加强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留的岗位津贴项目
    警衔津贴(国人部发〔2006〕79号)、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国人部发〔2006〕81号)、法院干警岗位津贴(人薪发〔1992〕7号,按国人部发〔2006〕81号文件规定执行)、检察院干警岗位津贴(人薪发〔1992〕6号,按国人部发〔2006〕81号文件规定执行)、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7号)、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人发〔1997〕118号)、密码人员岗位津贴(国人部发〔2004〕26号)、纪检监察办案人员津贴(人发〔1997〕120号)、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补贴(人发〔1997〕119号)、地税税务征收津贴(人薪发〔1994〕38号)、农税税务征收津贴(人薪发〔1994〕47号)、环境保护监测津贴(人发〔1997〕121号)等12项岗位津贴。
    二、有关要求
    1.各级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抓紧组织实施,认真进行审核。严禁变通或扩大范围,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执行岗位津贴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的,将依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理。对各部门、各单位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标准的审核工作应于2007年11月30日前完成。
    2.在各级人事部门对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进行审核后,各地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暂时停发的岗位津贴可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国家新出台的法官审判津贴和检察官检察津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落实。
    3.在各级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发放津贴补贴范围的人员,离岗后从离岗的下月起停发岗位津贴。
    4.今后,如国家调整岗位津贴标准或出台新的岗位津贴项目,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