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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3:5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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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工伤〔2007〕17号
    各中央驻豫企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央驻豫企业保持现有统筹模式不变,统一以集中方式参加省直接统筹。
    二、中央驻豫企业应积极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建筑施工等农民工集中、流动性较大行业的中央驻豫企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如以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等,方便中央驻豫企业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中央驻豫企业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使用农民工的,应将劳务派遣合同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劳务派遣方未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中央驻豫企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中央驻豫企业已确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各中央驻豫企业协商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    号)中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的要求,积极做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跨地区、流动性大的中央企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二、中央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5号精神,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对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使用的农民工,也要采用有效办法保障其参加工伤保险权益。对于建筑施工等农民工集中、流动性较大行业的中央企业,要按照《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农民工参保办法,如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参保,实现施工项目使用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三、《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中央企业已确认并享受工伤待遇的伤残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应同步纳入工伤保险管理。具体纳入方式和步骤,由中央企业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中央企业参保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方便中央企业工伤人员的救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待遇支付。
    五、各中央企业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中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反映,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七年九月七日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