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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2: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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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7〕18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调整方法和标准
以“统筹地区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全省200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18.9%)÷12×60%”为基数,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数额,具体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基数×90%
伤残二级:基数×85%
伤残三级:基数×80%
伤残四级:基数×75%
伤残五级:基数×70%
伤残六级:基数×60%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基数×40%(孤寡老人为50%)
其他亲属:基数×30%(孤寡老人或孤儿为40%)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数×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数×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基数×30%
三、其他
(一)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
(三)根据有关规定,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四)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确定本地调整的具体数额,并于2008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2006年度各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