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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11: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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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基金〔2007〕10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方便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各方面及时了解社会保险相关信息,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参保、经办、服务有关情况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使用等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开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依法管理社会保险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参保对象及社会披露的义务。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是推进劳动保障系统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简化经办手续,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经办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促进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和谐中原建设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参保对象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披露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
(三)工作目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紧密结合,使信息披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三、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职责,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信息披露的内容。具体披露内容如下:
(一)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存放、投资运营和收益情况;
(三)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
(四)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五)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六)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
(八)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
(九)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
(十)社会保险违规违纪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
(十一)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各地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扩充披露内容和范围。要重视对重大事项及关联信息的披露。社会保险制度、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时,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披露内容或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可以不披露或暂缓披露。
四、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组织管理、形式和时间
(一)组织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地区和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提出需要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披露。
厅基金监督处负责全省和省本级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地也要明确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地区和本级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
(二)披露形式。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以及“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披露,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查阅。省厅以“河南省劳动保障网”为主要方式披露社会保险信息。各省辖市、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网上信息披露。继续开发、完善“劳动保障信息网”,建立社会保险信息电子查询系统,向参保对象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披露服务。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上墙公示社会保险的办事程序、办事指南、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在直接面向参保对象的服务场所设置大屏幕、触摸屏等设备,及时提供信息查询。
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字性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三)披露时间。各地应于每年4月份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各经办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按规定提供上年社会保险信息。在社会保险重大事项发生后,应及时制作重大事项公告并刊登在主要媒体上,同时登载在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12个月。
五、逐步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的有关制度
(一)建立社会保险信息联络员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至少要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具体负责社会保险的信息保障。
(二)建立健全信息考核制度。将各经办机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情况作为目标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各单位评选优质服务窗口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社会保险信息严格把关,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安全,对信息披露不实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参保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工作,为信息披露提供必要的条件,在人员、设备、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各部门、各经办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统一宣传口径,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要注重总结推广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