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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劳务〔2006〕13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县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若干意见》(豫政〔2006〕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2006〕23号),做好我省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豫劳社劳务〔2006〕3号)要求,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任务安排,现将我省2006年度农村劳动力培训任务分解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任务分配原则
依据各省辖市农村劳动力资源状况、培训能力、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向劳务输出基地县倾斜的原则,对各省辖市承担的培训任务进行了分解(具体分解任务见附件)。省辖市负责所属县(市、区)培训任务的分解,在确保完成省分配任务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培训数量。
二、培训补贴资金
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县财政要做出合理安排,以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由省财政依据各地承担的培训任务,与其它就业补助资金一并下拨。当地财政安排的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合并使用。
三、培训补贴发放
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采取培训券的形式发放。培训券由省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券的发放、登记、管理,培训券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600元,B类500元,C类4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费〔2003〕2305号文件执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民工(包括外来农民工),经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他按《河南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及就业服务实施办法》(豫劳社劳务〔2006〕3号)规定执行。农村劳动力参加各类培训经考核合格的,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有鉴定要求的,可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四、工作要求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重视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及就业服务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提上重要位置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已经制定实施细则并进行定点培训机构认定的省辖市,应尽快分解落实培训任务;尚未制定实施细则和认定培训机构的市县,务必于6月底前完成培训机构认定并开展培训工作。建立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月通报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定期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培训任务和补贴资金,同时,各地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检查,防范道德风险,确保补贴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劳动力。要做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把涉及农村劳动力的补贴政策用好用足,发挥政策的最大效益。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培训、就业服务机构都能及时了解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政策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积极参与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有组织地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附件:2006年度河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分配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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