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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劳资〔2006〕13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提高煤矿工人的工资收入,稳定煤矿职工队伍,促进煤炭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炭行业实际情况,确定调整我省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适用于各类煤炭企业的井下作业职工,不包括露天煤矿职工。具体发放范围为:井下采掘工人、辅助工人、安检人员及下井工作且编制在井下采掘、辅助队的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种类及标准
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包括:井下津贴、班中餐补贴和夜班津贴。
(一)井下津贴
1、井下采掘工:30元/工;
2、井下辅助工:18元/工。
3、安检人员、基层干部、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并下津贴标准按井下辅助工标准执行。
(二)班中餐补贴:8元/工。
班中餐补贴由企业集中用于井下作业职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
(三)夜班津贴
1、前夜班元/工;
2、后夜班:10元/工。
三、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来源
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可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调整津贴标准增加的工资在挂钩工资基数外单列。
四、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的实施
1、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是针对煤炭职工的一项特殊政策,体现了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关怀,也是保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稳定,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类煤炭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通知》规定,切实落实井下人员的相关待遇,企业发放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
2、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是因煤矿井下水、火、瓦斯等自然灾害和粉尘、温度、湿度、噪音等艰苦作业环境的影响,对职工付出额外和特殊劳动消耗的一种补偿,因此,应结合职工出勤情况,按日考核,按月发放。实行吨煤工资含量计件制的企业,应在吨煤工资以外单独发放,不得与计件工资或效益工资挂钩。各类煤炭企业要结合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采取多种措施,提高井下职工的收入水平,同时,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切实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
3、调整后的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本辖区内各类煤炭企业抓紧调整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省里将对津贴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査。在工作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联系。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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