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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6〕10号
黄河水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经审核确定,你委所属河南黄河工程局、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机械厂、河南黄河实业开发总公司、河南黄河水电工程公司、黄河工程技术开发公司、河南黄河物资公司等6家转制为企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如下:
―、基本离、退休金。按下述文件规定计发的离、退休金:
1、《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国务院关于公布<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53号)
3、《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4、《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
5、《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
6、《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
7、《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人老〔1983〕20号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答复〉》(劳人老〔1983〕34号)
8、《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9、《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国发〔1986〕26号)
10、《关于给退休职工加发补助费的通知》(予政办〔1987〕1号)
11、《关于适当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退休补助费计算办法的通知》(豫人退字〔1991〕6号)
12、《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厅关于适当调整退休职工退休补助费计发标准的通知》(豫人退字〔1991〕9号)
13、《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补充意见》(豫人退〔1994〕1号)
14、《关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以后退休人员的退休补助费计发问题的通知》(豫人退字〔1995〕6号)
15、《关于当前退休工作中几个退休问题的处理意见》(豫人退〔1999〕2号)
16、《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统一企业离休人员统筹项目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9号)
二、基本离休、退休金调整。按下述文件规定调整的离、退休金: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
2、《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5〕32号)
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人发〔1997〕91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
7、《河南省人事厅关于2001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档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豫人薪〔2001〕5号)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
9、《关于2003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档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豫人薪〔2003〕5号)
三、生活、物价补贴。按下述文件规定支付的生活、物价补贴:
1、《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国发〔1979〕245号)
2、《国务院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
3、《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
4、《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发给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劳字〔1988〕42号)
5、《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国家教委关于提高粮油经销价格和适当增加职工工资等问题的通知》(〔91〕财综字第44号)
6、《财政部关于提高粮油经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第38号)
7、《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体改委、商管委、物资厅关于改革我省城镇居民肉、蛋、菜和生活用煤补贴办法的通知》(豫价农字〔1991〕第206号)
8、《关于放开粮食购销价格后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郑财预外字〔1993〕5号)
9、《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4〕5号)
10、《关于调整省直驻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意见》(1996年12月)
11、《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驻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适当补贴标准问题的通知》(豫人薪〔2000〕6号)
四、其他项目。按下述文件规定支付的其他费用:
1、《省劳动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调整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险〔1991〕5号)
2、《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豫劳险字〔1992〕20号)
3、《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营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豫劳险字〔1993〕7号)
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豫劳险〔1992〕20号文件中问题的函》(豫劳险便〔1993〕17号)
5、《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企业部分离休干部自雇费和护理费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17号)
6、《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豫财办社〔2005〕259号)
7、《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2〕53号)
请你委严格按照核定的统筹项目,对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项目进行认真的自查清理。在此基础上,省劳动保障厅将对各单位统筹项目的清理进行一次检查。对于审核确认的统筹项目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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