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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23: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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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工伤〔2005〕3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行业统筹各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2003年12月31日前我省工伤职工待遇偏低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决定对我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并享受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5元。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5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人每月增加3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25元,属于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三)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四)伤残津贴的调整执行最低标准,标准为统筹地区200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调整后仍低于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费用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的工伤由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四、执行时间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
    五、其他
    (一)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二)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已按退休人员安置的),并按退休人员调整过养老金的不再参加本次调整。
    (三)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根据《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规定,省厅不再对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进行统一调整,改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调整比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四)本通知所指“伤残津贴”等同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的“伤残抚恤金”;所指“生活护理费”等同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护理费”;所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等同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    
    二〇〇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