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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工伤认定中上下班途中如何掌握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21: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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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工伤〔2005〕10号
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条款认定的请示》(新劳社医疗〔2005〕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规定“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下班途中”理解为直接从居住场所(包括固定居住场所和临时居住场所,下同)到工作场所或直接从工作场所到居住场所的途中。职工从居住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工作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最后出发地至工作场所的途中为上班途中;职工从工作场所出发,并非直接到达居住场所,而是中途去其他地方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务,则以工作场所至到达第一目的地的途中为下班途中。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