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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函〔2004〕47号
平顶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解决我市市直企业离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请示》(平劳社养老〔200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省厅《关于规范统一企业离休人员统筹项目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3〕19号)中对企业离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已有明确规定。你局所请示的“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工人)比照机关事业单位同等人员享受的住房补贴”不在规定范围之列,住房补贴属房改政策性补贴,不属于养老保险范畴,因此,不能由统筹基金支付。
请你局向企业离休人员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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