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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20: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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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函〔2004〕53号
    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有关问题的请示》(信劳社办〔2004〕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上述公式指的是在执行统一制度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情况下,每提前一年减发除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外的其他养老金的2%。公式中的“调节金及各种补贴”是针对全国部分省市的情况而言的。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22号)的有关规定,我省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其中调节金是新老办法对比时,“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如低于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时,按低多少补多少的原则,增设调节金。”我省规定的办法中,只有在按老办法计算时,才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各项补贴。因此,不能在“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之外再另增加各种补贴。    
    二〇〇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