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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郑州铁路局1997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19: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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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函〔2004〕82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郑州铁路局关于妥善处理1997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问题的函》(郑铁劳函〔2004〕28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办发〔1999〕10号文件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的规定,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和1998年1月1日前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参照上述精神妥善处理”的要求,同意你局意见,1997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可按照《关于郑州铁路局1998年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问题的复函》。(豫劳社养老函〔2003〕14号)安置办法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