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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函〔2004〕87号
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请示》(信劳社办〔2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本《条例》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其中,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再谋职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失业人员自愿原则,且完备手续,严格规范操作。失业人员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按照《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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