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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18: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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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函〔2004〕87号
    信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是否享受医疗补助金的请示》(信劳社办〔2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本《条例》规定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其中,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凭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鼓励和帮助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或者再谋职业。实行这项政策,应坚持失业人员自愿原则,且完备手续,严格规范操作。失业人员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后,视同在业人员,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可按照《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豫劳社医疗〔2003〕27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