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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对全省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2: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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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职技〔2004〕52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文行:
    近年来,银行卡应用范围迅速扩大,而且随着银行卡“联网通用、联合发展”的实现,同一商户可受理多家银行的各种卡种,对商户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的专业技能、操作规范、风险识别能力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的整体水平,加强收银人员的就业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暂行办法》(郑银发〔2004〕7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在我省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人员中开展职业培训、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对象范围
    1.全省各类银行卡特约商户的收银人员;
    2.各类职业院校(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训练)中心相关专业的毕(结)业生及准备从事收银员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鉴定组织管理
    1.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联合组成省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工作,省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联郑州分公司。
    2.商户收银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综合管理指导下,由中国银联郑州分公司组织实施。
    3.商户收银人员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收银员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在指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站进行鉴定。
    三、标准、教材和命题
    开展培训和鉴定的有关标准和命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中国银联郑州分公司共同组织专家制订,教材以中国银联联合其入网银行编写的《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教材》为准。
    四、《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统一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为确保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的公正、公平、规范,保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提高,采取全省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师资(考评员)的方式,严格程序、严格标准,规范有序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劳动监察,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河南省银行卡联网通用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组织各人网银行认真执行、加强监管。
    培训、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严格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严格财经纪律,坚持收费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六、收费管理
    按照《关于规范调整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230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正确认识在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人员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义,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力争全员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在招用收银人员时要优先录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逐步在企业建立起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提高职工参加培训、鉴定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四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