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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4〕9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精神,并结合豫人薪〔2003〕5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从2003年10月1日起正常晋档,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离休人员从2003年10月1日起在按豫劳社养老〔2004〕8号文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按国家机关或全供事业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不含活工资部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见下表)。
二、经组织批准享受省(部)级、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不含按有关规定享受单项待遇)的企业离休人员,按省(部)级80元、地(厅)级60元、县(处)级40元增资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有专业技术职称,又经组织批准享受地(厅)级、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人员,可在第一条表二的标准和本条的标准中就高选择。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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