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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5:3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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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4〕24号
    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对于《通知》中提到的转制单位部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延缓办理退休的,由转制单位到其所参加养老保险统筹地区的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厅(局)、科技厅(科委):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其中,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的,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转制过渡期内到达退休年龄,延缓办理退休的,按企业的办法和到达退休年龄当年的过渡期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并按企业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上述规定适用于各类转制单位。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延缓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办理延缓退休手续,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