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04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关于我公司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续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14-12-25 04:39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社养老函〔2004〕8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部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续保问题的请示》(中油一建劳字〔2004〕1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54号)对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已作出了明确规定。若你们在请示中所列人员已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已在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了养老保险中断手续,那么他们可按照文件的规定,根据他们目前的就业情况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