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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焦煤(集团)公司汽车修理工等工种能否变更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23:1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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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函〔2002〕16号 省煤炭工业局: 你局《关于焦作(集团)公司汽车修理工等工种变更为有毒有害工种的函》(豫煤人〔2002〕385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74号)第二条,“……凡属全国较为普遍、范围较广的工种,应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我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我部审批”的规定,同时目前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此项工作正在清理调整。据此,我省在国家有关部门清理调整期间,暂不批报,仍按国家劳动部或有关部门已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但是,在具体工作中,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尚未下发新的政策规定之前,可依据我省豫革劳保字〔1979〕第16号文件规定,即:“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均相同,可以比照办理”的精神处理。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