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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20: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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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1〕27号
    省直统筹行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精神,逐步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单位职工在正式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前参加工作、2001年8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和省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以下办法计算其养老待遇。
    一、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8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南省统一的计发办法执行。具体办法按豫政〔1998〕22号文件规定办理。在5年过渡期内,可按原行业养老金计发办法与河南省统一计发办法进行比较,对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方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统筹项目范围内)高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调节金)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2001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2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3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4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05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06年以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
    二、为使职工退休待遇水平前后衔接,平稳过渡到全省统一办法,对于按全省统一计发办法高于按原行业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采用限比例计发并逐年递增的办法确定。其中,2001年退休的按20%计发;2002年退休的按40%计发;2003年退休的按60%计发;2004年退休的按80%计发;2005年及其以后退休的按100%计发。
    三、原行业统筹企业2001年8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在按河南省统一的统帐结合办法计发养老金时,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本人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乘以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前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计发比例1.4%。其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是以职工本人1995年至退休上年的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同一年河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率的平均值,乘退休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计算时间最迟从1998年1月1日算起;有些行业单位建立个人帐户时间较早的,也可从实际建帐户时间算起,但不得与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重复计算。生活、物价补贴等按劳财两部规定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四、在五年过渡期内,按原行业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确定与地方的待遇差时,凡按老办法计算的,移交地方管理前对职工档案标准工资已封定的,仍执行原封定的时间不变,移交前档案工资未封定的,按豫劳险〔1999〕42号文,一律封定在1997年底。凡按原行业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其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一律以1997年本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五、对按规定破产企业或因病(含非因工致残)办理提前退休(退职)人员,在五年过渡期间,需要加发补贴的,先确定补贴,再按豫劳社养老〔2000〕5号文规定,每提前一年减发2%的(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办法计发待遇。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