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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待遇的批复
 
    来源:       时间:2014-12-25 18: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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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1〕42号
    郑州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待遇的请示》(郑劳文〔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的规定,凡按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其退休金的计发和待遇调整一律按我省有关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确定的标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